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李劍平)“我現在還錢,法院總不該拘留我了吧?”近日,被執行人劉某在付清全部欠款后,向永興縣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問道。然而,他的僥幸心理并未得逞——即便當場結清了所有款項,但因此前惡意規避執行義務,法院仍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決定。
此前,劉某向好友王某購買200公斤茶油,約定數日后付款,卻一再拖延,貨款拖欠長達兩年。王某訴至法院,永興法院判決劉某支付貨款18000元。判決生效后,劉某始終未履行,案件進入執行程序。
執行期間,法院向劉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,但其拒不履行義務,亦未申報財產。執行干警多次聯系無果,上門查找亦不見其蹤跡,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困境。
1月4日,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,執行干警在郴州某酒店將劉某拘傳。到案后,劉某起初情緒抗拒,但被依法帶至法院后,態度迅速轉變,表示愿意立即還款,并當場付清18000元貨款及相應利息,試圖以此避免被拘留。
然而,法院調查發現,劉某為逃避執行,長期借用他人微信賬戶進行消費和資金往來,刻意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,惡意規避執行義務。盡管其最終履行了支付義務,但此前一系列逃避執行、挑戰司法權威的行為,已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。
為捍衛司法尊嚴,嚴厲打擊規避執行行為,永興法院依法對劉某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決定。此舉明確傳遞出信號:試圖以“事后履行”抵消前期違法責任的行徑,在法律面前毫無余地。
法官提醒: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律義務,任何規避、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制裁。本案中,劉某隱匿財產、惡意逃避執行,即便最終履行完畢,仍因情節惡劣被處以拘留。法院再次鄭重警示:切勿心存僥幸,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行為,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、拘留等強制措施;構成犯罪的,還將追究刑事責任。
責編:雷孜研
一審:雷孜研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